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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门鹤山拟圈定禁养区现发草案征意见枸地芽子

时间:2022-07-05 14:19:05 来源:宏福农业网 浏览量:2

江门鹤山拟圈定禁养区现发草案征意见

作为传统的畜禽养殖大市,广东江门鹤山市拟对全市畜禽养殖业进行新一轮布局和规范。19日,鹤山市政府出台《鹤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(草稿),并正式对公众征求意见。草稿根据鹤山10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,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需要,总共划定了禁养区、限养区以及适养区三个区。其中,鹤山主城区沙坪街道被全面纳入禁养区。记者还留意到,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,鹤山畜禽养殖业将面临大面积南移,包括龙口、古劳、桃源等传统养殖重镇将不得新建规模化养殖场,而南边的宅梧、双合等农业大镇则向养殖业敞开怀抱。

水源保护区禁养
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草稿,本次被划定为禁养区的首先便是水源保护区,比如西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一、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内,包括东坡水厂上游10000米、下游1400米水域,相应沿岸纵深200米陆域。同时,以下区域也全都被划定为禁养区:风景名胜区(因景观需要放养的畜禽除外)、森林公园、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。

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。鹤山市畜牧局总工程师李瑞亭表示,这次制定的管理办法,一为规范管理,二为加强环境保护,至于具体涉及到多少养殖户以及面积,农业部门暂未进行统计。作为禁养区的缓冲带,草稿还划定了限养区。在这个区域内,将限定畜禽养殖数量,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,且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治理,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则将搬迁或关闭。

养殖大镇受影响

除了对全市范围进行了总体划分外,《管理办法》还对鹤山全市10镇街进行了详细的区域划分。其中,鹤山主城区沙坪街道办辖区全都划为了禁养区。据了解,管理办法一旦实施,沙坪将禁止开办新的养殖场,并对现有养殖场用3至5年的时间搬迁或关闭。李瑞亭透露说,沙坪并非养殖大镇,全镇也仅有30多家小型养殖场,所以推行不会有太大问题。

一直以来,包括龙口、古劳、桃源等靠近主城区的北部几个镇,都是鹤山传统的养殖大镇。但本次的《管理办法》中,这些镇区大部分都被划入了禁养区和限养区,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些镇的辖区内,将一律不得新增养殖场,并对排放不达标的养殖场进行关停。而鹤山南部的宅梧、双合、址山三镇,除了上述两区域外,还划定了适养区,适养也就是官方认可的可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。

记者了解到,由于鹤山是养殖大市,很多农民都靠养殖为生,比如古劳和龙口的养猪户,桃源的养鸡户等,一旦全面禁养或将影响养殖户的生计。这或许会成为本政策推行的最大阻力。李瑞亭坦言,这将成为相关部门重点研究的问题。

据了解,为充分发扬民主,集中民智,《管理办法》的草稿现正在向全社会广泛征询意见,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,可去信鹤山市农业局,地址: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一巷30号鹤山市农业局办公室(请在信封上注明管理办法的意见或建议);电子邮件请发至鹤山市农业局电子邮箱hssnyj@ 126.com;截止时间:2014年3月29日。联系人:庄福升,联系电话:8853869。

关于网上征询《鹤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(草稿)市民意见的公告

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,合理布局,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和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43号)等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以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》(江国土资(规保)字〔2012〕155号)和《鹤山市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(2010-2020年)》(鹤农字〔2010〕71号)文件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我局代拟了《鹤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(草稿)并已征询了各镇(街)、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。

为充分发扬民主,集中民智,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,使《鹤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更符合我市实际,现将《鹤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(草稿)向社会公布,广泛征询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,欢迎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。如有意见或建议,来信请寄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一巷30号鹤山市农业局办公室(请在信封上注明管理办法的意见或建议);电子邮件请发至鹤山市农业局电子邮箱hssnyj@126.com;截止时间:2014年3月29日。联系人:庄福升,联系电话:8853869。

特此公告。

鹤山市农业局

二○一四年三月十九日

附:鹤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(草稿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,合理布局,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和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43号)等法律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以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》(江国土资(规保)字〔2012〕155号)和《鹤山市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(2010-2020年)》(鹤农字〔2010〕71号)文件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,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,排放的废渣(畜禽粪便、畜禽舍垫料、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)、污水、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山市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。

第四条 职责分工

(一)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:

1.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,着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。

2.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,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(小区)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;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,扶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(小区)建立大中型沼气工程。

3.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整畜禽禁养区、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;配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业源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;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畜禽养殖业减排所需的统计数据。

4.负责组织推广集中养殖、集中治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,推广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、生态与健康养殖技术;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,推进沼气化处理等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。

(二)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:

1.负责编制农业源污染减排规划和分解目标任务,提出农业源污染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政策建议;会同市农业局建立完善农业源污染减排统计、监测、考核体系。

2.负责组织农业源减排数据的技术核查,建立农业源污染减排基础档案;督促检查各镇(街道)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;督促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(小区)建立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减排台账;开展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专项检查,加大规模畜禽养殖治理设施环境监管力度。

3.负责依法调整畜禽禁养区、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;负责编制全市污染减排年度工作报告和预测分析报告,按半年、年度编制减排形势分析预警报告。

4.负责牵头组织检查、指导、督促各镇(街道)落实农业源污染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要求;配合市农业局督促检查各镇(街道)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程落实情况。

(三)镇(街)职责

1.把好畜禽养殖准入关,包括新办场、扩建场和转让场。

2.落实农业污染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。

3.负责制定本镇(街)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和实施。

(四)市发展改革、规划、卫生、国土资源、建设、财政、水务、工商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,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,资源化、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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